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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执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银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凉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银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执监10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银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法定代表人:刘根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凉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法定代表人:邹会岐,该公司董事长。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平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所执行的平凉市崆峒区银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凉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由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志钧代理审判员  段继锋代理审判员  刘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宸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