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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1、胡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1,胡某2,胡某3,胡某4,胡某5,胡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585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29年12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胡某1,男,生于1953年4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长子。被告胡某2,男,生于1964年9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次子。被告胡某3,男,生于1967年3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三子。被告胡某4,男,生于1970年6月2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四子。被告胡某5,男,生于1973年9月17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五子。被告胡某6,女,生于1959年11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系原告长女。关于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1、胡某2、胡某3、胡某4、胡某5、胡某6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国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晋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