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秀堰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权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5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秀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秀其。委托代理人赵永明,上海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权,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上海秀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权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上海秀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权名下有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金山区山阳镇海浒新村XXX号XXX、XXX室房地产,但该套房产被他案查封在先且未经析产,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也下落不明。本院已经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7)沪0116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陶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