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伟与被执行人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伟,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陶伟,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号。被执行人刘辉,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路九巷。申请执行人陶伟与被执行人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11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辉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