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寿庆与赵秀亮、阚清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寿庆,赵秀亮,阚清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774号原告:何寿庆,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赵秀亮,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阚清瑞,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寿庆与被告赵秀亮、阚清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寿庆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寿庆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寿庆负担。审判员 吴会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