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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文成与汤阴县得源食品有限公司、元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成,汤阴县得源食品有限公司,元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386号原告:李文成,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阴县得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元振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元振军,男,成年。原告李文成与被告汤阴县得源食品有限公司、元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