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文成与汤阴县得源食品有限公司、元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成,汤阴县得源食品有限公司,元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386号原告:李文成,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阴县得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元振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元振军,男,成年。原告李文成与被告汤阴县得源食品有限公司、元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