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晓华与赤峰天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华,赤峰天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055号原告:孙晓华,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天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钢铁西街居委会(原乡镇企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崔光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赤峰天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孙晓华与被告赤峰天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孙晓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由原告孙晓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隽 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林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