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廖百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百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27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百花,女,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百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炳光、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百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廖百花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E×××××的小型轿车沿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水大桥桥面路段行驶,后碰撞到路中间的护栏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廖百花有酒后反应。经鉴定,被告人廖百花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22.8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廖百花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廖百花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廖百花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关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10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保险单,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前科查询表,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百花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廖百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本院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廖百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百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4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