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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晓甜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甜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384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甜,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光市。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甜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王晓甜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微信号:×××、昵称:“魅夜”)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的微信群组“福利群!男神进群看群规!”,该群成员达343人,王晓甜任群主并在该群中传播淫秽视频35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寿光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微信群信息截图,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甜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晓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甜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