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夏游乐有限公司、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游乐有限公司,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64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西岙村。法定代表人:金利群,该公司���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六工乡下三工村。法定代表人:杜文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游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1月25日交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59000元及违约金。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64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