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鸿翔、吴才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鸿翔,吴才军,胡巧云,张庄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鸿翔,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才军,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巧云,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庄菊,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上诉人陈鸿翔因与被上诉人吴才军、胡巧云、张庄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3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鸿翔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鸿翔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鸿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0元,减半收取6295元,由上诉人陈鸿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