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6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军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604号原告:王军,男,汉族,1979年1月28日生,住湖南省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基本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王军诉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强偿还借款90000元(利息待定);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29日,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175000元,并约定2017年1月2日前还完。但时至今日,被告仅还了85000元后余款迟迟没有归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依法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回原告王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