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明省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7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省,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台州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3月6日被羁押,2016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省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明省在北京市丰台区榴乡桥附近向张某(另案处理)出售发票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某身上起获被告人李明省向其出售的发票共计22张(票面额共计人民币260320元),从被告人李明省处起获准备出售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张(票面额人民币280280元)、公司印章、税控机、手机及其他公司手续。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扣押补充说明,起获发票及作案工具照片,起获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印章盖章件,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交通银行银行卡查询明细单,华夏银行银行卡查询明细单,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证明、鉴定报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证明,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工作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省无视国家法律,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明省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明省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省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39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七部、印章七枚、税控机一部,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伪造发票一张、公司手续一套,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