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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麦红申请执行渑池县天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麦红,渑池县天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341号申请执行人李麦红,女,1966年10月6日生。被执行人渑池县天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麦红申请执行渑池县天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渑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