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姚爱莲与被告曾凡芳、夏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莲,曾凡芳,夏细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4122号原告姚爱莲,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曾凡芳,男,194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夏细凤,女,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姚爱莲与被告曾凡芳、夏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6日,原告姚爱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爱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莲撤诉。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姚爱莲负担。审 判 长 何宇红人民陪审员 黎冬玉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志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