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代红林与宜昌十八湾农林产品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红林,宜昌十八湾农林产品专业合作社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200号原告:代红林,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宜昌十八湾农林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宜昌市夷陵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0506688464486E。法定代表人黄玉平,总经理。原告代红林与被告宜昌十八湾农林产品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代红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红林撤回对被告宜昌十八湾农林产品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红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代红林负担。审判员 冯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