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宏伟与朱洪卫、张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伟,朱洪卫,张永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92民初51号原告:张宏伟(公民身份号码),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洪卫(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址。被告:张永君(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址。原告张宏伟与被告朱洪卫、张永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宏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洪卫、张永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及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5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朱洪卫分二次共计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了借款,约定到期后,被告迟迟未能归还借款,经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朱洪卫、张永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4日,被告朱洪卫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因资金周转不开朱洪卫向张宏伟借款人民币70000元,定于2015年12月14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违约金按本金的30%收取,朱洪卫在落款出借人处签名捺印。同日,朱洪卫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2015年12月4日收到张宏伟人民币70000元,朱洪卫在落款借款人处签名捺印。2016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朱洪卫签订民间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同日,被告朱洪卫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朱洪卫向张宏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定于2016年3月10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违约金按本金的30%收取,朱洪卫在落款处签名捺印。同日,朱洪卫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2016年1月10日收到张宏伟人民币100000元,现金收款,朱洪卫在落款处签名捺印。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民间借款合同、借据、收条等书证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借款合同、收条、借据等书证及原告陈述,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理应予以偿还,双方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被告未按期偿还,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自应还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给付原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朱洪卫、张永君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朱洪卫、张永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洪卫、张永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宏伟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凤华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人民陪审员 丛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姚 丹书 记 员 沈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