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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侯广娣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广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广娣,通榆县人,户籍所在地:白城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2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梁忠武,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广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广娣及其指定辩护人梁忠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侯广娣在白城市洮北区四中旧货市场内,因被害人魏某与其妻子刘某因售卖二手自行车发生口角,魏某用打气筒打了刘某,被告人侯广娣抢下打气筒向被害人魏某头部打了一下。经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及轻微伤。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侯广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侯广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辩护人梁忠武认为,指控被告人侯广娣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系残疾人,仅用气管子击打被害人一下,能否形成五处伤存疑。如罪名成立,请法庭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残疾人,又属初犯、偶犯,且被害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对侯广娣予以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侯广娣的妻子刘某在白城市洮北区四中旧货市场内与魏某因售卖二手自行车发生口角,魏某用打气筒将刘某打伤,侯广娣抢下打气筒向魏某头部打了一下。经鉴定,魏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及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㈠书证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魏某因打伤刘某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2、刘某门诊诊断书及受伤部照片,证实刘某受伤情况。3、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侯广娣的自然情况。㈡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证实:2016年7月10日早上8时许,我在二手市场内卖二手车,有一个人在买车,我们俩已经谈好价钱准备交易了,魏某过来说他家有二手车,卖的便宜,我看他来搅合我卖车,就和他吵起来。魏某把我家自行车都推倒了,又拿起一个打气筒朝我打过来,一下打到我的左眼睛上,这时候我爱人侯广娣过来了,看见魏某打我的左眼睛,用打气筒打了魏某头部一下,当时就打出血了,后来魏某和我就都去医院了。2、证人金某证实:2016年7月10日早上8时许,我在四中旧货市场内卖狗链,听见那名女子喊打死我了,我就看见当时那名光头男子打那女子,我没看清用什么打的,就赶快过去,到跟前发现那名女子在捂着眼睛,好像是左侧的眼睛被光头男子打了。我就扶着她坐下,女子的丈夫看见自己媳妇被打了,就跑过来和那名光头男子打起来了,之后就围了很多人,我就回我的摊位了。㈢被害人魏某陈述:2016年7月10日8时左右,我正在乘风旧货市场卖自行车,那两口子也是卖自行车的,和我摊位挨着,也就一米的距离,这时候来了一名学生去他们两口子的摊位买自行车,我告诉那名学生8点以后再来买好的,他们两口子就认为我在搅合他家生意,那女子就骂我,骂的十分难听,我也没吱声。过了一会儿,我用打气筒给自行车打气,这时候那名女子还是骂我说:“你他妈就不是好人,你要是好人你媳妇能和别人跑了。”我当时很生气,一脚就把他家摊位的两辆自行车踹倒了,他媳妇就冲我过来,我往后退,那名女子的丈夫也向我冲过来,不知道他从哪儿找的棒子,上来就是一棒子打在了我的左手大拇指上,回手又是一棒子打到了我头部中间位置,当时头部流血了,我就被打趴在地上,然后我就报警了。㈣被告人侯广娣供述:2016年7月10日(星期日)早上8时许,我和我爱人在旧货市场内卖旧自行车,当时我爱人刘某正在卖货,我在远的地方向回走,我看见有人要买我家自行车,价格已经讲好了,魏某说他家的便宜,那个人就不买了,我爱人就和魏某吵起来了,魏某拿起身边的打气筒就打了我爱人刘某眼睛一下,刘某捂着眼睛,我就赶快跑过来抢打气筒,打了魏某头部一下,当时就出血了,后来就报警了,魏某和我爱人刘某都去医院了。㈤鉴定意见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魏某被他人致伤,造成“头皮挫裂伤(顶部)、左手第1指远侧指间关节脱位。头部创口处留有明显疤痕,头皮疤痕累计长达10厘米。魏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及轻微伤。㈥视听资料侯广娣讯问光盘一张在卷。㈦辩护人提交证据残疾证一份,证实被告人侯广娣残疾等级为三级。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广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并得到谅解,同时被害人的行为亦存在过错;综上,本院量刑时予以了酌定从轻考虑。辩护人梁忠武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广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广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博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人民陪审员  曹维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