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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益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益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益众,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某未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益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兰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益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苍南县赤溪镇渔民与大渔镇(原金乡镇)大岙村渔民对苍南县官山岛海域使用权的归属存在争议,长期以来该海域被赤溪镇渔民用于养殖紫菜。2015年8月以来,苍南县有关部门发布通告要求该海域紫菜养殖海区维持现状不变。大岙村渔民林某1、虞某1、叶某1、李勉涨、叶某2、虞某2、虞某3等、虞某3算、林某2(均已判刑)等人为了养殖紫菜,在明知政府已发布上述通告的情况下,仍共同商量,准备抢占官山岛海域原本由赤溪镇紫菜养殖户用于养殖紫菜的滩涂,并商定由虞某1负责纠集社会青年前往现场助威,由林某2、虞某3等人负责借大船用于驱逐赤溪镇紫菜养殖户。2015年9月18日15时许,叶某1、李勉涨、叶某2、虞某2、虞某3等、虞某3算、林某2等人纠集被告人黄益众和林云顶(已判刑)等社会青年到官山岛海域养殖紫菜的滩涂进行抢占,并驾驶渔船随意驱逐赤溪镇紫菜养殖户,持竹竿随意将罗某1、卢某1、罗某4、张某1、张某2、卓某、刘某、罗某2等人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1、卢某1、罗某4、张某1四人为轻微伤程度,张某2、卓某、刘某、罗某2四人未达轻微伤程度。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叶某1、李勉涨、叶某2、虞某2、虞某3等、虞某3算、林某2、林云顶的供述,被害人罗某1、卢某1、张某1、罗某4、卓某、张某2、刘某、罗某2的陈述,证人方某、卢某2、陈某3、罗某3、梅某、陈某2、林某3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会议纪要、通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益众无视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益众认罪态度好,系被纠集者,且民事部分已调解,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益众在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益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益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明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