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龙南、覃兰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南,覃兰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龙南,男,1987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覃兰贵,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申请执行人龙南与被执行人覃兰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128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兰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龙南于2017年1月2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87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时间效长,不能在执行期限内履行完毕,因此,按规定终结(2016)桂1322民初1285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亦同意。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暂时无须执行。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322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祥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