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赫源万粮稻谷商贸有限公司与佳木斯美盛烘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赫源万粮稻谷商贸有限公司,佳木斯美盛烘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赫源万粮稻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通河县清河镇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彦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庆丰,通河县司法局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美盛烘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宏力社区。法定代表人:孙志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江,职务:公司经理助理。上诉人哈尔滨赫源万粮稻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佳木斯美盛烘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5民初10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哈尔滨赫源万粮稻谷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在《承揽加工合同书》中的第十五条约定“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在守约方法院裁决”,虽然佳木斯美盛烘储设备有限公司主张我方违约,但谁是违约方需实体审理,因此违约方现无法确认,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所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无效。本案是由上诉人提供工作场地、装配用电和用水,被上诉人为其加工定制的设备属于不动产范畴,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哈尔滨赫源万粮稻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综上,哈尔滨赫源万粮稻谷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交通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承揽加工合同书》第十五条约定“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在守约方法院裁决”,因判断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该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该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给付设备款并承担违约金,佳木斯美盛烘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佳木斯市东风区,本案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认定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哈尔滨赫源万粮稻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通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哈尔滨赫源万粮稻谷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成柏审判员 李慧强审判员 孙应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