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达州市圣地亚家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圣地亚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749号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03697975D,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申龙路55号。法定代表人袁华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克静,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圣地亚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560741560N,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红旗路2、3号。法定代表人辜毓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圣地亚家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2元,由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