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袁佩亮与姜海涛、姜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佩亮,姜海涛,姜学广,天津市兴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2095号原告:袁佩亮,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姜海涛,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姜学广,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天津市兴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村东。法定代表人:姜海涛,任经理。原告袁佩亮诉被告姜海涛、姜学广、天津市兴野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姜海涛涉嫌刑事犯罪处于侦查阶段,无法出庭应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姜海涛为本案的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现因被告姜海涛涉嫌刑事犯罪且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中止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永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