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民申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曹瑞与包头市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乌兰计五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瑞,包头市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乌兰计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4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瑞,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头市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乌兰计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乌兰计五村。法定代表人:高永平,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曹瑞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市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乌兰计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乌兰计五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2民终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通过召开村民会议作出的征地款分配方案,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合法有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村民会议”作出的对曹瑞依据落户年限计算征地分红款的决定,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对上门女婿和上门媳妇实行两个标准,明显歧视上门女婿。村民会议无法代表上门女婿的权益,不属村民自治范畴。一、二审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及适用有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属村民自治权行使范畴。乌兰计五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系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该乌兰计五村作出征地款分配方案,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曹瑞提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未维护上门女婿权益,不属村民自治范畴,一、二审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及适用有误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曹瑞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满忠审判员 徐 澎审判员 阿茹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