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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与丛林互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丛林互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485号原告: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城北高新技术产业园(西鲍工业集中区)富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桂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明华,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林互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斗龙港东侧路以东、开普尔公司以北。法定代表人:李松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丛林互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并于2017年4月28日向原告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减、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原告送达不准予缓交、减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要求原告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后原告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仍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青华附录法律条文1、《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