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2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曲与达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曲,达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罗曲,男,1983年5月2日出生,藏族,务农,住址江孜县。被执行人:达瓦,男,1975年4月2日出生,藏族,民工,住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曲与被执行人达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洛桑旦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尼玛次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