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乃军诉西安市房管局及陕西佳信置业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军,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陕西佳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667号原告张乃军,男。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夏俊山,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佳斌,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陕西佳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机场巷16号。法定代表人刘朝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乃军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陕西佳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乃军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乃军负担。审判长 赵 新审判员 王玲莉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