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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中春与李传友、何晓琴、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地茂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冕宁县冶勒乡有色金属选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中春,李传友,何晓琴,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地茂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冕宁县冶勒乡有色金属选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195号申请执行人:江中春。被执行人:李传友。被执行人:何晓琴。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地茂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冕宁县冶勒乡有色金属选矿厂。申请执行人江中春与被执行人李传友、何晓琴、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地茂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冕宁县冶勒乡有色金属选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344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8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传友、何晓琴名下的车位1个;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传友、何晓琴名下的房屋2套;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和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344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