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迟杰,李杰,崔永军,孙妮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纪全,行长。被执行人迟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李杰,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崔永军,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孙妮娜,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平度市,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迟杰、李杰、崔永军、孙妮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7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启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