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民初9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9614号陈某国诉林某龙、温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国,林某龙,温某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614号原告陈某国,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石渊,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彦莹,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林某龙,男,汉族,1974年5月17���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被告温某花,女,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林某龙、温某花名下价值人民币462000元的财产,原告陈某国向本院出具担保书,同意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茗萃园一期2号楼C座1001(房产证号60003754**)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林某龙、温某花名下价值人民币462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陈某国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茗萃园一期2号楼C座1001(房产证号60003754**)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