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美丽与付刚、付建民、孟庆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丽,付刚,付建民,孟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刘美丽,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付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付建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孟庆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美丽与被执行人付刚、付建民、孟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刘美丽借款68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付刚缴纳申请执行费92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