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大龙与张玉凤、谭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龙,张玉凤,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陈大龙,男,1974年9月24日生,满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张玉凤,女,1958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谭刚,男,1955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大龙与被执行人张玉凤、谭刚(2015)延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玉凤、谭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本次执行中,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100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延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灿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