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德兰逊空压系统有限公司与王俊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德兰逊空压系统有限公司,王俊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8712号原告深圳德兰逊空压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3号浩泰大厦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6870XQ。法定代表人舒晓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民,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冬冬,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华,女,汉族,1991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委托代理人肖瑾粤,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员工入职时间:2014年10月15日。二、员工的工作岗位:文员。三、双方约定的月工资:基本工资人民币4,000元+工龄工资人民币100元+餐费补助人民币100元+绩效工资人民币320元。四、员工休产假时间: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8月4日共计143天(98天产假+30天奖励假+15天晚育假)。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6年9月13日。原告主张被告在产假结束后,未到原告单位报到上班,属于产假结束后即2016年8月4日自离。被告主张于产假结束后到单位报到上班,被告不予安排工作,因此未能上班,主张于2016年9月13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提交工资明细单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名,证明原告从2015年11月份开始拖欠被告工资,署名时间为2016年9月1日。本院认为,原告有拖欠被告工资的事实,被告在2016年9月1日左右到原告公司索要过工资,原告不能提交本应由其举证的考勤记录,原告主张被告属于自动离职,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原告提出被迫离职,因原告有拖欠工资的事实,被告主张的被迫离职有事实依据,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认为原告拖欠被告工资并未提供劳动条件,被告催收工资无果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040元(4,520元×2个月)。六、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及工资差额人民币40,270.34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246.90元;3、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040元。七、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及工资差额人民币40,270.34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差额人民币1,103.45元;3、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040元。八、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及工资差额人民币40,270.34元;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04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1、关于被告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13日工资。被告从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8月4日期间为产假期间,原告应视其为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从2016年8月5日起至9月13日原告未安排被告工作,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停工一个月内的不低于其工资百分之八十的劳动报酬,停工超过一个月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原告在此期间已支付被告人民币6,800元,被告确认已收到,应当予以扣减。经核算,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资差额人民币38,585.87元(4,520元/月×9个月+4,520元/月÷30天×4天+4,520元/月×80%×1个月+2,030元/月×80%÷30天×9天-6,800元)。2、关于被告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1,103.45元,原、被告双方均未对该项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项裁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德兰逊空压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王俊华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8,585.87元;二、原告深圳德兰逊空压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王俊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040元;三、原告深圳德兰逊空压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王俊华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1,103.45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德兰逊空压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梦(兼)书记员 王 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