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故城县国土资源局、衡水恒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故城县国土资源局,衡水恒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6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振海,故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衡水恒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琛,衡水恒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执行人衡水恒基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故国土资罚字(2016)第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在审查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5日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魏全良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宋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