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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克初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克初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3刑初13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克初,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开封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开封市林场会计,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6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璩亮,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克初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克初及其辩护人璩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6月期间,时任开封市林场会计兼出纳的被告人任克初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开封市林场公款存入自己个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共计人民币146万余元,其中炒白银、炒石油亏损134万元,另外12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江淮瑞风S5轿车一辆。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任克初的供述;证人赵某、王某、张某1、曹某、刘某1、孙某、刘某2、张某2、靳某的证言;任克初所记账单表;开封市农林局证明、任克初工资变动审批表及考核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林场班子成员分工情况;开封市农林局文件;开封市林场与任克初所签协议书、造林承包合同书及占地补偿款发放名单;开封市林场与王某所签协议书、果园承包合同及果园补偿费领款名单;开封市林场与曹某所签协议书及造林承包合同书;开封市林场与张某1所签协议书及果园承包合同;机动车销售发票及刷卡存根;建行个人活期明细、建行存款及取款凭条;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交易明细手机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前科证明;被告人任克初的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克初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任克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璩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挪用公款不还数额是98.9万元,不属于情节严重,系数额较大,犯罪情节一般,且购买的车辆用于公务;被告人单位开封市林场将会计和出纳由一人担任,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一定程度引发被告人犯罪;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任克初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现金交款单、开封市林场收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6月期间,时任开封市林场会计兼出纳的被告人任克初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开封市林场公款存入自己个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共计人民币1467147.64元,其中炒白银、炒石油亏损134万余元,另外12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白色江淮瑞风S5轿车一辆。案发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共扣押被告人任克初407500元人民币;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任克初向开封市林场退还赃款62600元。另查明,开封市林场系开封市农林局下属二级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任克初的供述;证人赵某、王某、张某1、曹某、刘某1、孙某、刘某2、张某2、靳某的证言;任克初所记账单表;开封市农林局证明、任克初工资变动审批表及考核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林场班子成员分工情况;开封市农林局文件;开封市林场与任克初所签协议书、造林承包合同书及占地补偿款发放名单;开封市林场与王某所签协议书、果园承包合同及果园补偿费领款名单;开封市林场与曹某所签协议书及造林承包合同书;开封市林场与张某1所签协议书及果园承包合同;机动车销售发票及刷卡存根;建行个人活期明细、建行存款及取款凭条;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交易明细手机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前科证明;被告人任克初的户籍证明;现金交款单、开封市林场收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克初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467147.64元归个人使用,其中挪用公款134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克初挪用公款系情节严重,因被告人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数额是997047.64元,不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情节严重,对该指控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用公款购买车辆用于公务,且单位财务制度管理不规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挪用公款146万余元,且造成挪用公款997047.64元不退还的损失;同时被告人用公款个人购买轿车,且单位财务制度管理不规范不能成为被告人犯罪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克初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二、对被告人任克初挪用公款407500元,应予以返还,由扣押单位返还开封市林场。三.责令被告人任克初退赔开封市林场公款损失997047.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 孙 洁审 判 员 :王惠生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梅丹丹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