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7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红军、黄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军,黄玉华,黄云,黄红星,梁红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7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红军,男,1969年9月5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申请执行人:黄玉华,女,1964年2月2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住南宁华侨投资区。申请执行人:黄云,女,1967年7月8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住南宁华侨投资区。申请执行人:黄红星,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住南宁华侨投资区。被执行人:梁红流,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本院在执行黄红军、黄玉华、黄云、黄红星与梁红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履行款120332.68元;2、案件受理费2290元和执行费1739.34元。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梁红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红军、黄玉华、黄云、黄红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梁红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红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红军、黄玉华、黄云、黄红星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梁伟峰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