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利辛县康迈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利辛县康迈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特9号申请人:利辛县康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前进路西段南侧大市场11#-H-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830387557(1-1)。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福,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66号(蓝色雅典2#楼)605-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2089806Y(3-4)。法定代表人:任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安徽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利辛县康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辛康迈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利辛康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福、被申请人安徽都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都邦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康迈公司要求撤销阜阳仲裁委员会(2016)阜仲字第219号裁决,理由如下:1、申请人向阜阳仲裁委申请仲裁时,没有仲裁协议,阜阳仲裁委不应受理该仲裁申请;2、仲裁程序违法,首席仲裁员必须回避而未回避;3、被申请人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4、阜阳仲裁委枉法裁决。都邦建设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阜阳仲裁委应受理该案,在另一案件中,都邦建设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阜阳仲裁委仲裁解决,经对方质证已无异议;阜阳仲裁委仲裁程序合法,首席仲裁员没有任何回避的理由,申请人称都邦建设公司隐瞒公正裁决的证据及枉法裁判均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利辛康迈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利辛康迈公司称,其向阜阳仲裁委申请仲裁时,没有仲裁协议,阜阳仲裁委不应受理该案件;仲裁程序违法,首席仲裁员必须回避而未回避。经审查,利辛康迈公司与都邦建设公司双方签订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了如发生纠纷,由阜阳仲裁委解决,在另一案件中,利辛康迈公司对补充协议真实性未持有异议,对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现提出没有仲裁协议,阜阳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与事实不符。因利辛康迈公司提出的首席仲裁员回避的理由不符合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其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利辛康迈公司所称的都邦建设公司隐瞒了公正裁决的证据及阜阳仲裁委枉法裁判,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且阜阳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利辛康迈公司申请本院撤销仲裁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利辛县康迈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阜阳仲裁委员会(2016)阜仲字第219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利辛县康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汝 峰审判员 孙 荣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