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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文与苏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苏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1109号原告:张文,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2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苏建民,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7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与被告苏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300元,由张文负担。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艳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