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天泰神农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天泰神农有限责任公司,许世灶,潘宁香,芜湖市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1990385-X。负责人,陈凌云,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天泰神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赤铸山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4309857-1。法定代表人韦玉龙,总经理。被执行人许世灶,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潘宁香,女,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芜湖市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侨鸿国际商贸城1111,组织机构代码75298048-6。法定代表人陈忠华,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世灶、安徽天泰神农有限责任公司、潘宁香、芜湖融信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