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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大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大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378号原告: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航海路南鼎盛时代大厦2单元13层1311号。法定代表人:李心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辉,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大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北仓街南头路西。法定代表人:魏峰,经理。第三人: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赵世耀,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大众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加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由原告河南三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丛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