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夏杰与雷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杰,雷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夏杰,男,1968年12月11日,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雷磊,男,1984年11月8日,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杰与被执行人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福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