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76号原告: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法定代表人:毕广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男,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香英,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全有家私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对李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金鑫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人民陪审员 许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