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焦春亮与刘淑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春亮,刘淑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343号之一原告:焦春亮。被告:刘淑敏。原告焦春亮与被告刘淑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焦春亮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春亮与被告刘淑敏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春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焦春亮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爱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