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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焦春亮与刘淑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春亮,刘淑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343号之一原告:焦春亮。被告:刘淑敏。原告焦春亮与被告刘淑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焦春亮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春亮与被告刘淑敏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春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焦春亮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爱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