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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沈玉海与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海,郭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085号原告:沈玉海,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郭东,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原告沈玉海与被告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沈玉海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沈玉海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金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