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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刑更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建良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建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821号罪犯周建良,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嘉桐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建良在服刑期间(本次考核2014年10月至2017年2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良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建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良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