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雪花与杨亚坤、王玲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花,杨亚坤,王玲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民初1258号原告:赵雪花,女,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杨亚坤,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王玲妹,女,汉族,1989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赵雪花诉被告杨亚坤、王玲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雪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亚坤、王玲妹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雪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亚坤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55940元[本息合计:74000元+4440元=78440元,已还22500元,实欠本息55940元(含本金51500元),后续利息从起诉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王玲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被告杨亚坤向原告出具《欠条》。根据该欠条记载,被告杨亚坤向原告借入6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11月,被告杨亚坤自2014年11月起每月分期向原告归还上述本金。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杨亚坤支付了借款款项60000元。2015年3月20日,被告杨亚坤向原告出具《欠条》。根据该欠条记载,被告杨亚坤向原告借入14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4月起至2015年8月,被告杨亚坤自2015年4月起每月分期向原告归还上述本金。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杨亚坤一共支付了借款款项14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杨亚坤仅向原告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杨亚坤仍有人民币51500元未向原告清偿。据原告了解被告杨亚坤与被告王玲妹系夫妻关系,被告杨亚坤上述借款系用于其与被告王玲妹日常生活支出且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王玲妹应对被告杨亚坤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原告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亚坤作为借款人,原告有权向被告杨亚坤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王玲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亚坤、王玲妹没有提交书面答辩,也没有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杨亚坤向原告赵雪花借款后,立下两张《欠条》给原告收执。其中一张《欠条》的内容为:“本人杨亚坤于2014.10月向赵雪花借款60000(陆万),经协商同意,本人从2014.11月开始每月还回2500(贰仟伍),即两年时间还清,还到2016.11月止!空口无凭,特立此据。借款人:杨亚坤身份证号码:作证人:李亚霞身份证号码:XXX”另一张《欠条》的内容为:“2015年3.20日本人杨亚坤向赵雪花借款14000(壹万肆仟),由于是刷信用卡分期还款,杨亚坤负责每月326元(叁佰贰拾陆)分期还款利息与手续费,从2015.4月到2015年8月份共5期,并承诺最迟2015年八月底还清本金14000(壹万肆仟),此据特证。借款人:杨亚坤身份证号码:作证人:李亚霞身份证号码:XXX”。以上两笔借款共计74000元。另查明,原告赵雪花于2014年7月24日通过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76转账50000元给被告杨亚坤。庭审中,原告赵雪花称剩余借款是以现金交付给被告杨亚坤。原告赵雪花自认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金22500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1500元及第二笔借款的约定利息4440元。借款到期后,因被告不再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催收无果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杨亚坤向原告赵雪花借款74000元,有被告签名的《欠条》在案证实,借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因此,对于原告赵雪花主张被告杨亚坤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15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原告赵雪花与被告杨亚坤的第一笔借款60000元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赵雪花与被告杨亚坤的第二笔借款14000元中约定了每月的利息为326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利息4440元,未超出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第二笔借款14000元中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王玲妹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被告杨亚坤、王玲妹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亚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人民币51500元及利息(借期内的利息为4440元,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4月7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赵雪花。二、驳回原告赵雪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亚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25元,由被告杨亚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伟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慧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