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霞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霞林,成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陈霞林。被执行人成立。本院在执行陈霞林与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立原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霞林人民币6420元,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立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霞林人民币1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陈霞林自愿放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霞林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韶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毛文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