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素清与张凯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素清,张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陆素清,女,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凯,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陆素清因与被申请人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94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素清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受原审法官“不调解结案可能就收不回出借款”等不当言语的引导在无奈之下签署了调解协议,并非申请人自愿,且调解数额明显不公正。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虽陆素清陈述调解协议非系本人自愿签订,但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且涉案调解协议的内容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陆素清就涉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素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邹小戈审判员 杜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