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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舒云林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云林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6刑初8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云林,男,出生于1989年10月15日,四川省会东县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6年12月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辩护人孔凡聪,云南团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云林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云林及辩护律师孔凡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2时许,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会东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会东县品尚茶楼门前有人聚集可能发生打架,请及时出警;值班民警马某某便带领辅警李某某、秦某某、钱某某三人赶往现场处警。到达现场后,处警民警在依法对被告人舒云林等人盘问调查时,被告人舒云林拒不配合,与处警民警发生冲突继而用拳头将处警民警马某某的鼻子打伤,导致多名群众围观,影响恶劣,严重阻碍了处警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经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处警民警马骁鼻部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舒云林当庭认罪,表示将积极赔偿受伤民警的经济损失,希望从宽处理。辩护律师意见为:1.执法者有重大过错,辅警无执法资格;2.是警务人员首先伤害被告人,被告人反抗才导致警察受伤;3.被告人当时并未违法,也未妨碍警察寻找嫌疑人;4.未对被告人伤情进行鉴定;5.被告人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6.造成的损害后果为轻微伤,危害程度小。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会东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以会东县品尚茶楼门前有人聚集可能发生打架为由,指令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出警;值班民警马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秦某某、钱某某三人赶到现场处警,民警在对被告人舒云林等人盘问调查时,被告人舒云林拒不配合,与民警发生冲突并用拳头将民警马骁的鼻子打伤,导致恶劣影响,严重阻碍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经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民警马骁鼻部损伤属轻微伤。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了受伤民警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舒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1.书证(会东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基本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会东县公安局关于出警人员身份的证明,会东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会东县人民医院、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资料,会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2.证人马某某、钱某某、秦某某、李某某、李某某1、彭某某、李某某2、郑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吴某某、丁某某、禄某某证言;3.被告人舒云林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及说明;5.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DVD光盘三张)及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云林使用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律师辩解的第1点至第4点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印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第5点、第6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舒云林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在庭审中坦白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将根据本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云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二0一七年六月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军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