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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热某·艾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热某·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38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热某·艾某,男,1994年1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热某·艾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热某·艾某、翻译人员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热某·艾某于2017年2月20日9时30分许,至本市虹口区塘沽路中信广场附近,窃得被害人姚某上衣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5,550元的苹果牌iPhone7Plus型128GB版手机1部。嗣后,被告人热某·艾某又至乍浦路、海宁路附近,窃得被害人陈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1,550元的苹果牌iPhone6Plus型16GB版手机1部。被告人热某·艾某于2017年3月1日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热某·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陈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购机发票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热某·艾某的前科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热某·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热某·艾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热某·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热某·艾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热某·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凤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铮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